庭审中,拍卖公司辩称赵先生的藏品是假货,市场价甚至低于1000元。拍卖公司已经以2000元的价格处置了这些物品,为赵先生赢得了最大的利益。拍卖公司还表示,赵先生口头委托拍卖公司以无底价拍卖藏品。
面对拍卖公司的“无底价拍卖”,赵先生拿出合同,合同结束时,藏品底价为10万元。拍卖公司表示,合同记录中10万元的底价文本是赵先生事后添加的,双方签订的合同中并没有这样的文本。经法院初步审理,双方签订的拍卖合同一式两份。赵先生提供的合同有此文字,但拍卖公司无法提供拍卖公司的合同。由于拍卖公司对赵先生提供的材料有疑问,法院本打算将材料提交给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但拍卖公司在突然告知法院不会申请鉴定。
声明
法院认为,赵先生将藏品移交给拍卖公司后,双方签订了书面委托拍卖合同。拍卖公司既未按合同约定组织拍卖,也未将字画返还赵先生。即使拍卖公司想处理赵先生的字画,也要先征得他自己的同意。未经赵先生同意,擅自以极低价格处理催收,严重违反合同约定、委托初衷和受托人的合同义务。最终法院判决支持赵先生的诉讼请求,拍卖公司赔偿损失10万元。(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