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公正地对待
感叹一声
十年宝贝“得与失”
在没有及时报警的情况下。
“这显然是我被偷的作品,但我找到后却拿不回来,因为我无法证明它是我的。现在看来,画作被盗的时候,他们没有及时报警,才造成了今天的遗憾。”昨天,郑先生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当年之所以没有及时报案,是因为他认为这件作品永远无法收回。但《千里莲》陪伴了他十年,真的很难忘。“现在在南京找到了,但是看到的时候没有,突然得到了又失去了。我好像丢了两次。”
在警方的协调下,师祖斋向警方提供了当事人的电话号码,并当场取得了联系。电话那头的客户说,他不仅发了这部作品,还发了很多其他作品。至于刘的《千里莲香》是否盗录作品,是否违法,当事人表示不知道。他还从上海的一场拍卖会上拍下了这张照片。但委托人最终同意在《千里荷花》拍卖前与郑先生见面商谈,郑先生也表示会做的努力。
哀叹
作品到达拍卖行。
不要追求他的清白。
《千里莲香》是他自己画的。画家刘也在现场作证,但郑先生就是拿不回来。也许很多读者会觉得郑先生太委屈了。在昨天的一次采访中,记者发现,“买了就拿走”是目前传统艺术品交易中常见的做法,并没有任何书面文件。这种简单的交易方式使得买家和卖家,无论是艺术家本人、画廊、拍卖公司还是个人收藏者,只要遇到艺术品被盗的情况,在追回艺术品时都会出现参与不清的问题。换句话说,如果作品被盗,但你不能提供有力的所有权证明,那么你只能承认自己运气不好。
叹气
客户不需要提供合法持有的证明。
按理说,拍卖作品时,拍卖公司应该保证其合法性。不过,一位要求不透露姓名的拍卖公司负责人表示:这个担保挺难的。比如“传家宝”、老一辈传下来的东西或海外归来的艺术品,都没有“身份证”或“护照”记载是委托方合法持有的艺术品。在与客户签订协议之前,他们无法清楚地了解客户的所有权和处置权。拍卖公司要做的是按照流程审核拍卖公司送来的每一个拍品,但委托人不必提供合法占有的证明,这是行业不成文的规定。
叹息2
拍卖公司无法判断该拍品的合法性。
拍卖作品的所有权如何确定?一家拍卖公司的负责人表示,他们现在普遍的做法是以实际持有人作为艺术品所有权的证据,这不仅在拍卖场上做,在整个艺术品市场也是如此,而不是按照“作品的原作者”来确定所有人。至于原因,他说,该地段涉及如何处置该地段的所有权,而不是版权。也就是说,拍卖时不会用“原画师”来判断该地段是否合法。拍卖公司无法判断该拍品的真实产地是否合法。拍卖公司只是中介,不是司法机关。
有这个先例。
近日,在中国嘉德(微博)2012年春季拍卖会上,嘉德公司与周作人孙子关于多多的纠纷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周作人的孙子周继义说,周作人写的《日本小说近三十年的发展》手稿,经其中一个地段鲁迅先生核实,是文革期间,物业老板没有归还的东西,要求《卫报》停止拍摄。
监护人回应称,目前周继义提供的信息不完整,无法证明周继义拥有该作品,公司决定不撤回拍卖。
据悉,嘉德公司拍卖的《日本小说近三十年的发展》手稿是中国著名作家、文艺理论家、鲁迅研究者汤涛最重要的财富之一。是给周作人的一本书,里面有周先生的题词和鲁迅先生的许多校字。有媒体称其市场估值在65万元至70万元左右。据报道,该手稿是周作人1918年4月在北京大学发表的著名演讲,属于周作人的合法财产,一直被周作人收藏到1966年8月周作人的手稿和其他文章被抄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