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辉
吴向借款100万,对方出质书法。债务到期后,迟迟不还钱,于是吴以26万元的价格卖掉了这幅书法,并将告上法庭,要求补足欠款。半年后,反过来起诉吴,声称这幅书法价值500万元。吴低价出售书法的行为被恶意处置,要求吴赔偿500万元。今年4月14日,扬子晚报A10版报道了这一颇为离奇的争议。记者获悉,经过长时间审理,两起诉讼日前已作出一审判决:吴、上诉被驳回。
案件回放:100万贷款引发离奇诉讼
2009年8月,吴状告、东江贸易公司、永强公司,称于2005年8月15日向其借款100万元,期限一年。一年后,明路续贷,另外两名被告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债务到期后,他再三催讨,但明路没有还,只好将明路质押的阿明王朝书法卖给自己,得到26万元,但仍不足以弥补贷款本息,于是要求明路偿还剩余款项。
明路承认自己欠钱的事实,但认为双方约定的年利率为25%,违反了最高法院关于贷款利息不应超过银行利息四倍、不应受法律保护的司法解释。此外,那幅明代书法的价值足以支付贷款金额。光是买这幅书法就花了170万,现在的市场价远不止这些。
这场官司还没结束。2010年5月,吴再次被起诉。明路在诉状中称,书法作品的实际购买价格为170万元,经江苏省收藏家协会证明,现在价值500万至1000万元。吴以26万元的价格处罚他人,属于恶意处罚。请求法院判令吴赔偿其经济损失500万元并支付利息。
一审结果:双方上诉均被法院驳回。
5月18日,建邺区法院经审理,对两案作出一审判决。
法院经审理查明,于2005年8月15日向吴借款100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经计算,截至2007年5月15日,应向吴支付全部贷款本息共计148.5万元。2007年9月3日,给吴开了一张条子,说“9月底还利息,如果还不还,吴可以办理抵押书法,价款由吴办理。”之后未能偿还借款,吴委托拍卖公司拍卖,以26万元的价格卖出了这幅书法。基于这一事实,法院综合双方提供的证据,作出判决。
法院认为,吴接受书法作担保时,应当预见质押财产的价值与债权数额大致相当。鉴于未能履行到期债务,吴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处分质押财产。但吴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处分质押财产前已被有效告知,在债权增加、书法无市场参考价值的情况下,其以26万元出售质押财产的行为没有依据。因此,吴的上诉被驳回。
将书法作品交给吴作为债权担保,但债务到期后迟迟不履行,吴将书法出售处置,符合双方约定。收藏家协会引用的明路关于书法作品价值的证据缺乏证明书法作品真正价值的力量。此外,作品不能提交法院。明路要求吴赔偿500万损失及利息的请求也应被驳回。(本文各方均为化名)